纠纷调解平息暴雷 ——某基金理财产品涉众型纠纷调解案例

2021年03月18日

【基本案情】

2017年,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某基金)代销了某证券、某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多支产品。2018年,当产品进入兑付期时,由于底层标的资金链断裂,多层嵌套的产品风险向上传导,导致投资人本金及收益无法按期兑付,600余名投资者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申请纠纷调解。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合同、风险测评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材料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迅速展开案情研判。经了解,某基金在销售阶段将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装成“XX理财”产品对外发售(该系列产品在某基金产品体系中安全等级很高),并直接或间接暗示该产品是保本保息的固定收益产品,向不符合购买条件的投资人推荐并销售相关产品。

2020年初,基于上述证据事实,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确定了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为原则的解决方案。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指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代销机构不应主动向经评估不适宜购买高风险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同时代销机构未向投资者出示和提供资管产品说明书,显然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建议某基金直面问题,适当赔偿投资者损失。而对于投资者,在“买者自负”和“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审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过耐心的释法明理,各方最终作出让步并达成权益转让的调解方案,转让款近6亿元。这一调解方案有效化解了各方矛盾,得到各方当事人高度认可。本纠纷涉众多且跨多个区域,经过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周密安排和精心组织,2020年6月协议签署工作高效有序完成并得到履行,标志着这起跨区域、影响大的涉众型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风险警示】

一、卖者应尽责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营机构推介产品时应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将适合的产品推荐给适格的投资者。对于风险较大的产品,经营机构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主动推介或销售。

二、买者要自负

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大背景下,请广大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了解自己、了解产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谨慎做出投资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案例来源: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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